法律问答

因生意需要,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3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甲又向丙借款15万元,以同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期届满时,甲不能偿还对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求实现抵押权

2018-08-18 16:1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对于抵押权,分两种情况: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即: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这是指对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即可以由第三人自己选择是否登记,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不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
    因此,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这是2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抵押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无关;与“登记”有关的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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