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人失踪,我担保签字,借款6万,现在债权人将借款人夫妻二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院,连带责任,如果担保人也没有一并还清贷款的能力,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9-07-25 00:04: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人承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即在法院判决后执行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时,一般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人不受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的限制。担保合同里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担保。 一个债务有多个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要求清偿,已清偿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法院会执行你的财产来偿还。
    3、你为债务人担保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债务人你不认识呢,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
    4、如果担保时约定了一般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才由担保人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为连带担保,那么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债权人主张的时候,担保人都要承担责任。
  •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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