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暂时不出面(电话不接,人不见面),出借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是否合法,作为担保人如何免责?关键是借款的没事,担保的却成了查封对象,我作为担保方如何办理?寻求法律帮助,急急急。

2018-08-18 17:13: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您们之间可以协商补充,如协商不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您们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您们之间约定为连带担保或未对担保形式约定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或要求双方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您看看您的情况符合哪一类。
  • 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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