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单位上班,2011年到2012年签了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上要求我早餐、中餐的制作,菜品和原材料的采买,都是我在做。2012年后至今沒有签合同。现在单位要求我把以前几年的补签了,我不签就不再用我了。我工作的时间算下来每周不至24小时,但沒有上下班时间的文字记录,有一起上班的。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25 08:5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可以要求单位与您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您工作多年一直未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 非全日制用工不用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是不存在《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的情况的,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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