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亲戚晚上开摩托车送货不小心把人撞了,送医院检查是轻伤,检查费亲戚给的,有一根肋骨不完全行骨折,医生说没事不用住院,回去休养就行了,但是他们要住院,好像住了有10多天吧,住院费也是亲戚交的,交了11000。那个责任认定书是亲戚主要责任,那个人次要责任。现在出院了调解,除了刚开始给的检查费医疗费他们还要3万赔偿。那个人那天晚上是喝完酒出来的时候从路边突然窜出来的,然后他是一个公安XX的副局长,亲戚家比较困难不想另外赔偿,该怎么办?

2019-07-25 10:43: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无法继续工作甚至无法正常生活,其受到的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其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法律规定的项目才能获得赔偿。
    一、赔偿项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实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或者伤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上述规定表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计算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
    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与相关计算标准密切相关,而计算标准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和居住地的居民收入、消费支出及职工工资的统计数据为依据。1.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3.丧葬费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4.误工费计算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赔偿项目与伤残系数和赔偿责任系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的实际赔偿数额与伤残系数密切相关。
    (一)伤残受害人赔偿项目的计算1.单项赔偿项目的计算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的各项赔偿项目,在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其中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费人生活费在计算总额后乘以伤残系数确定。赔偿总额的计算赔偿额在将各单项赔偿项目数额相加,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再乘以责任系数,然后加上交强险赔偿限额确定。计算公式: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系数(责任比例)+交强险赔偿限额。
    (二)死亡受害人赔偿项目的计算1.单项赔偿项目的计算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赔偿项目,在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后确定。2.赔偿项目总额的计算赔偿总额在将各单项赔偿项目数额相加,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再乘以责任系数,然后加上交强险赔偿限额确定。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