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厂里上班,上了十天不想干了,受不了!找管理辞职,今天拖明天,拖了几天,又让找领班,领班,又说要给他招到人,天天都有招人,完全在打太极!现在都快十天了,没点消息!这厂进来上班十九天了,一天都没休息,请假不给请假!不去上班就说给打旷工!天天8点上班,必须7点45到哪里,超过算迟到!下班又要占用我们休息时间开会!经常12点下班,开会开到12点一十。说的休息时间45分钟!每天早上开会,中午开会,下午开会,加班下班,还开会!天天占我们时间!还有我该怎么辞职,和我同一天来的人,都自离走了,干半个月,没拿到一分钱,不给辞职。感觉也想让我自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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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不加班算旷工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加班按旷工处理违法。 但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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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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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连续旷工三天算自离的说法虽然在中小企业中很常见,但实际上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以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除
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当事员工的话,“视为自离”之类的说法并无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存在。
2、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连续旷工两天,然后上班半天,再旷工......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建议需要注意制度中有无关于每月累计旷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之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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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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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