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七亩多的田地,在2005年被征用建设水库,但是水库建好后,水位明显不到,所以我继续耕作至今.前几天我在耕地时,用地单位来人说你不能耕作了我们要收回,如果你已经耕了我们可以付你的工钱.(村有人传言这样是为方便对水库的管理和人们到那里钓雨,要拿给我们村里的书记来耕作),请问此地应该由谁使用呢,征用单位有权随意将此地改为水库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送于其他任何人耕作吗,如果将此地改为其它用途,在我有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在竞争管理时,我有优选取得管理的权利不呢,还有就现在我按照>第三十七条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张利伟律师编写)第十步
的规定行使申请无偿收回吗?请各位大哥大姐给点宝贵的意见吧,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才好啊,看了好多资料还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啊,请各位指点啊,如他们是合法合理的,我心甘情愿的让他们收回,如果有法律依据是我的,我应该怎样做呢或是依据是什么呢?谢谢拉

2018-08-18 19:57: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赔偿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
    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如表格。

  • 一、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国土地的产权属于国家,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土地的使用年限分为下面几种,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以所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示为准。
    二、关于到期后的处理办法。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中有属于集体的财产,土地上的青苗作物和一些安置费属于个人的财产。这些补偿款具体是多少则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具体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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