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饭店工作了几天我觉得不合适不想干了,然后就给老板说让他招人,我就走了,老板说他在招,可是一直没有招到人,然后我找到了更合适的工作就给老板说我彻底不去了,然后第二天就去新公司上班了,在那干了一个月零几天,15号发工资已经拖到现在了,上个月的工资都不给,老板现在一分钱都不想给,让找劳务局去,我应该怎么办?还有当时说的上班时间是早上10点到晚上9点,可是每天晚上下班都在10点以后,甚至11点多,正常下班得次数不超过5次

2019-07-26 00:1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一、如果在你收到判决书十日后,判决就已生效,该公司如果不执行判决,你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可以从网上下载,法院也有现成的表格,手写或打印都可以。
    三、你可以将公司的财产情况告诉法院,这样即使公司万般推脱抵赖的,法院也会很快给予执行。
    四、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注销公司,或者把账户的钱款全部取光等,都是无效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对方转移的财产。
    五、你直接申请执行就行了,不要等他回心转意。
    六、执行的概率要看具体情况和法院的态度,执行期限不好估计。
    七、应该注意他转移资产,及时和法院沟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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