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黑龙江的居民,就在2007年10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们所在的电影院东侧的小区进行开发,他们说是棚户区改造,大其实我们居住的小区并不符合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我们几户和刚刚得到解决的其他几十个被拆迁户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强行断水断电断气,使我们的房屋丧失了使用条件。当我们屋子里有人居住的时候,他们还进行房屋拆除,使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威胁。我们不让拆,却受到了拆迁方的威胁、恫吓,给我们以及我们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被逼无奈之下,我们只有自己出去租房居住。开发商在2008年6月12日给我们下的行政裁决书中说要在2008年6月30日强行拆除,当时没有拆,可是在8月6日后半夜3点钟左右偷着把房子拆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另外该裁决书中有一个地方的被裁决人的名字写的不算我父亲的名字,写的是其他被拆迁户的名字,那样允许吗?
以上我是以我父亲的名义写的,我代表多病的父母谢谢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