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是黑龙江的居民,就在2007年10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们所在的电影院东侧的小区进行开发,他们说是棚户区改造,大其实我们居住的小区并不符合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我们几户和刚刚得到解决的其他几十个被拆迁户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强行断水断电断气,使我们的房屋丧失了使用条件。当我们屋子里有人居住的时候,他们还进行房屋拆除,使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威胁。我们不让拆,却受到了拆迁方的威胁、恫吓,给我们以及我们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被逼无奈之下,我们只有自己出去租房居住。开发商在2008年6月12日给我们下的行政裁决书中说要在2008年6月30日强行拆除,当时没有拆,可是在8月6日后半夜3点钟左右偷着把房子拆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另外该裁决书中有一个地方的被裁决人的名字写的不算我父亲的名字,写的是其他被拆迁户的名字,那样允许吗?
以上我是以我父亲的名义写的,我代表多病的父母谢谢您了!

2018-08-18 20:47: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买卖,无法办理过户。
      这样的住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 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1、房子在租期内房东把房子卖了,不应影响你继续租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你可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如果新房东想收回房屋,你可以要求原房东退还未到期租金以及寻找新房源以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你可拒绝搬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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