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农民,家有三兄弟,住宅位于离城中心仅有两百余米的城郊。有一住宅用土地,近400平米。于1985年因一政俯单位征用原有住房用地而由此单位协助拆迁至当时的自耕地。由于父母不懂法,一直以来只办理了房产证(1987),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最近在当地国土局进行了这方面的资询。得知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每平米必须要交纳八九十元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在网上查,得知部分地区只要交每平方米十元,甚至20元工本费即可。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我对当地国土局抱不大相信的想法,所以我两个月内分三次到此单位资询,竟分别得到120元每平方,90元每平方,80元每平方三个价格。后来,通过关系托一熟人办理,得知可以拿到45元每平方,再后来决定要办理的时候,却得知每平方又要交20元罚款,当然,这还不包括事后的请客费用。对这罚款原由我已没心思去打听了,决定不办了。在此,想向各位律师资询一下,对国土政策(包括划拔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国家是否有明确的费用规定?

2018-08-19 02:08: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 出让土地拆迁有赔偿吗

    1、拆迁对出让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是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俗称“小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个证书,商品房转让时也必须同时出具这两个证书。目前,全国有的城市采取两证分别发的办法,有的采用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的方式。 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得到法律完全的保护。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会有以下影响:
    1、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得到法律确认,无法判定所购房屋用地是否合法;
    2、住房用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因其在售房时已将房屋所占土地及附属公共用地计入房屋总价,购房人应共同享有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但若不办理住房用地登记,这部分土地的权利及范围就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容易被其他人侵犯;
    3、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上市出售
    4、没有住房用地土地使用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贷款,而且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有被原土地使用者抵押的危险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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