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做两个月辞工,不做了,而老板说不做满三个月的辞工,一律按百分之三十扣工资,结算给我,请问这合法吗?

2019-07-26 16:55: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关于辞工被扣工资的问题,以试用期为例,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
    限。
    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
    作交接,按出勤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老板不给工资属于用人单位非法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遭受交通事故,如果属于劳动者的责任的,劳动者需要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