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老人去世,承包地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老人的儿子户口也在本村,且没有分到土地,那么老人的儿子对被收回的承包地有优先承包权吗?

2019-07-26 20:23: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上海的无偿收回为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回应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合同》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以仲裁为前置条件,实行或裁或审,二审终审的制度;仲裁机构受理后,法院不得同时受理,反之,法院受理后,仲裁机构也不得是时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仲裁机构为被告对象,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或裁或审,二审终审”的制度是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必须先仲裁”的说法是错误的。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及的优先权有两条:n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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