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奶奶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我爷爷的名字,现在我爷爷去世了,没有立遗嘱,请问我奶奶有权利把所有的遗产自行分配吗?另外,我奶奶想立遗嘱,她有这个权利吗?是不是她立的遗嘱只针对夫妻分割出来的她的那一半财产,我爷爷那一份照样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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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公证
(1)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2)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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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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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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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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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