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规定当日日绩没有达标要加班,算是强制加班吗?不但要加班还扣我们的工资,这样的做法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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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承担延期支付工资的赔偿。
用人单位应该要及时支付劳动者在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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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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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上述法定情形是指哪些呢? 《劳动法》规定了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保局指出四种法定情形。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
(二)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三)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才可,并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劳动者也可依法拒绝。 上海市人保局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更不能以此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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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的。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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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