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社区社员,因这次我们的第三小队的土地被政府征用,队里临时开会落实人数时,不分给我妹土地。原因说我妹是抱养的,没权利分配村里的土地,但这次却多出了,死亡的已注销户口的人和出嫁的户口已迁出的都有分配土地,而我妹妹是1983年抱来的,户口到上了,那时队里也已经落实了她的土地份额,1998年全国土地分配30年不变她都有分,还有土地证都有她的名额,98年以后队里因为政府征用土地已经卖了很多,这次重新分的土地就是以上遗留下的40多亩,但队里开会却说抱养的不给分,我想问下象我妹这种情况该任何解决,急,急,急,百拜敬上。

2018-08-19 12:30: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关于婚后夫妻双方的户口迁移问题,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有关结婚后夫妻双方户口必须落在一起的法律法规。夫随妻的户口或妻随夫的户口,只是为了方便夫妻双方工作生活把双方户口迁移到一块的一个原因,并不是什么规定。
    女方可以把户口迁到男方户口,如果男方也是农村户口,应当在男方所在地分到一份地(现在的地也就没有了)。
      如果村里不给地,建议通过乡政府调解或申请仲裁,最好直接向法院起诉。
  •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 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办法,一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该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农村土地于八十年代初期实行了大包干,即所谓的第一轮承包。1997年至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延包,当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一般不跨组调地,原则不重新分地,也就是说八十年代初期分配的是多少土地便继续承包多少土地,新增人口从机动地或者从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解决,当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的文件形式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2004年至2005年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依法完善,基本上与二轮延包时政策差不多,只不过此时全国人大已经立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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