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重婚,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第一款,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为原则。
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或婚前就已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为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相关规定。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例如,与重婚一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