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能迁回原地。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可以回原籍落户。先去原籍开准迁证明,然后去目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最后回到原籍派出所上户口。户口迁移的手续有以下几种方式: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