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姑妈于2005年赠与我家一处房屋(位于安徽某农村),只有土地使用证而并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是我姑父的名字,如今我姑妈已经去世,当时未立遗嘱,她儿子和我奶奶都已同意放弃房屋继承权

2018-08-19 13:11: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继承是法定的一种权益,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不会发生。
    2、如果是健在的父母想要把房产给子女,这种行为就叫生前赠与。生前赠与是转移权的民事法律的行为,还需要进行房产赠与公正,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财产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该问题中,由于当事人已经放弃遗产继承,又反悔的。那么。当事人之间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回迁房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赠与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要求:没有登记(肯定没房产证)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二,因为赠与房产是要做公证的,受赠人需持公证书等资料办理受赠人名字的房产证。
    而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做公证的,公证处无法认定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受赠人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证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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