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当初拆迁时,在街道办与我家签的拆迁安置合同上,我家已注明户主只接受分配第2层住宅(共5层),当时街道办同意此条件,并盖章生效。现在即将分房,街道办、村委会却通知我家参加全体安置人员集中抽签分房(全部楼层),并不顾合同上的附加条件,只说政府要求抽签,合同所注无效。我家不想要第4、5层,所以我们拒绝参加笼统抽签。请问,合同上所注明的那个附加条件具有法律效应吗?我可以拒绝参加不分楼层的抽签吗?我该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2018-08-19 14:20: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拆迁法总体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 你们签的买卖字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的所有权归你。至于卖房人的户口可以起诉要求其把户口迁走。如遇将来房屋拆迁,按程序补偿款要补偿给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为准),不知宅基地使用证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如没有应尽快起诉,否则拆迁时对咱们非常不利。
    我去年就办过两起这类案子,因为当事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后来拆迁人把补偿款补给了原房屋所有权人,最终通过诉讼程序才得以解决。
  • 各省甚至各地方的方法都不一样,地方政府自己也有特殊的规定之类的。下面有一例子:
    一、分配对象: 管辖范围内由政府征迁拆违指挥部负责拆迁的待安置户。
    二、分配原则:
    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和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
    1、严格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按照腾空交房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2.特殊困难户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核实,工作小组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优先考虑。
    3、以安置小区为单位的分配原则。
    三、分配安置房程序:
    1、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
    3、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
    4、由拆迁户凭通知单选择安置房号,由工作小组组长填写安置房分配证明,组长签字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5、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到开发区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征迁办出具银行缴款单,拆迁户到指定银行交购房款。
    6、拆迁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财政局确认交清房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7、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及财政局开具的能证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据到拆迁办开具交房通知单。
    8、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和交房通知单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安置房钥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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