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每月两次探视,每月抚养费1400,其他没具体规定,今天前夫跟我说,带孩子买东西的时间不能算探视,给孩子买东西的钱要在抚养费里扣,我说不行。他说他要告我,请问他这样是否合理?

离婚
2019-07-29 13:52: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探视时间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1.探望的时间由法院定,如每个月何时探。
    2.探视人只能是小孩父亲,与他人无关。
    3.小孩父亲,在探视时间,一般是可以带有小孩的,只是之后得送还小孩给你。
    4.抚养费尽快要回,否则时效一过,过的那部分就要不回来。
    5.其他违法问题,可报警察处理。
  •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有权中止。

    2、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话,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 您好! 依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子女可以起诉要求您妻子支付抚养费。 支付义务的减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减免: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二)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四)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