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一个亲戚在2004年将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卖给刘某,同时将自家承包的耕地和500元竞拍承包的山林无偿转让给对方使用,并把土地承包合同交由刘某保管,当时签有合同。2006年刘某将房屋再次转卖给张某,并将承包和山林同时无偿转让给张某,并把土地承包合同交由张某保管,因当地村民不同意张某使用耕地和山林,张某找到我亲戚协商,亲戚同意将耕地和山林让张某使用,并交付给我亲戚300元使用费,后来林权改革,村委会未经我亲戚同意将山林承包权变更为张某。后来我亲戚想收回耕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多次协商和调解无效。请问现在我的亲戚能不能收回耕地和山林的承包经营权?谢谢!

2019-07-30 09:22: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
    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 最长期限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最少10年;《意见》规定:“山丘地区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动。
    ‘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它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
    对在省委《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上就是山林承包最长年限的资料希望对您有用!
  • 农村耕地是家庭承包所有制,其承包单位为户。在承包期限内,即便家里老人去世,但承包的农户依然存在的,该农户仍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转为非农,致使农户不存在的,那么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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