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位住在学校范围内的有产权的住户,学校将要出售学校的用地,这样能在城郊进行新学校的建设。学校在2008年4月跟我们1百多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现在都三年过去了,没有任何动静,我去房产拆迁管理办公室询问过,学校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方现在已经过期了,房产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过随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法规的取消,暂时不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8-08-19 15:3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
    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 1、《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窗口领取或政务大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2、项目核准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经审核过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6、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预算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8、拆迁户摸底登记表;
    9、拆迁房屋录像光盘;
    10、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委托拆迁合同(自行拆迁的除外);
    11、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自行拆迁的除外);
    12、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
    (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