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是在婚。丈夫有个女儿。女儿和我们生活了20年。我丈夫于今年1月生病去世。去世后,留下2套房产。一套是我丈夫单位的福利房,户主是我丈夫。一套是我和我丈夫一起购买的商品房,办理的10年按揭,户主是继女儿。现在我住在商品房。福利房出租给人家,租金拿来交按揭款。继女儿住在婆家。
现在,继女儿,以父亲的遗言所说,两套房子归她所有,为理由。叫我与她签订证明书,并要求公正。说明两套房子归她所有。我没同意。
然后,继女儿,以占有他人房屋为理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立即搬出现在住的房子,并要求我负担诉讼费用。
这套商品房,继女没出一分钱,是我和他父亲共同承担的。当时在他父亲的强烈要求下,才写的继女的名字。
请问大家,现在我该怎么办?要回房子我出的那部分资金可能性大吗?商品房是她的名字,我就该搬出去,我就没居住权了吗?完全沾不到边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