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丈夫是在婚。丈夫有个女儿。女儿和我们生活了20年。我丈夫于今年1月生病去世。去世后,留下2套房产。一套是我丈夫单位的福利房,户主是我丈夫。一套是我和我丈夫一起购买的商品房,办理的10年按揭,户主是继女儿。现在我住在商品房。福利房出租给人家,租金拿来交按揭款。继女儿住在婆家。 现在,继女儿,以父亲的遗言所说,两套房子归她所有,为理由。叫我与她签订证明书,并要求公正。说明两套房子归她所有。我没同意。 然后,继女儿,以占有他人房屋为理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立即搬出现在住的房子,并要求我负担诉讼费用。 这套商品房,继女没出一分钱,是我和他父亲共同承担的。当时在他父亲的强烈要求下,才写的继女的名字。 请问大家,现在我该怎么办?要回房子我出的那部分资金可能性大吗?商品房是她的名字,我就该搬出去,我就没居住权了吗?完全沾不到边了吗?

2018-08-19 17:12: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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