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号和4月19号分别借给朋友两笔钱,分别是5000元整借款时间一个月,利息每一千元付200利息,5000元一个月到期付利息1000元、另外一笔30000元整,借款期限书面上是一个月,如若再续借,需跟本人商量延期,每一万,月利息15%,到期如需续借,需还清利息,再商量借款时间。除了这个借款协议,还有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在打借款人电话打通后成了公用电话,人也已经找不到,现在该怎么办?这个纸条的借款协议受法律保护吗?现在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追回来属于自己的钱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