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