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华律师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原公司员工前两天辞职了,工资也结了,8月2号给我打电话说想找份工作上班,我就介绍他去我哥的公司上班,我哥公司在江西南昌,但他又说没车费钱,我哥就给他微信红包转账1200块,他们一起共有六个人,8月4号上午9点打电话他还是接了,说早上10.10可以到南昌,我马上就开车去车站接他们,结果等到十点多的时候电话也打不通了,微信也拉黑了,准确的说把我号码拉黑了,用朋友的打能打通但是没人接,华律师你说这个事情怎么解决才好

消费者维权
2019-07-31 12:0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工资。不论工作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要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除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之外,不能马上走。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