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从信用社借了50000元贷款,我为其提供担保,可是钱被信用社工作人员拿去,现在信用社起诉借款者和我,拿了钱的信用社工作人员玩失踪,我该怎么办?

2019-07-31 12:20: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吧。
    2、按时到庭,不要无故不开庭。如果你不去,可能会对你缺席判决的。
    3、如果是保证担保,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可以在开庭时调解解决。
    4、可以咨询律师。
    5、既然给别人作担保,就该有被债权人追债的思想准备。希望你可以正视这个问题,好好解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差的结果就是你替债务人偿还欠款,完了你也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回来。
    6、希望你可以妥善解决。
  • 如果借款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且还在担保期内,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正常还款,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担保人履行担保职责。
    作为担保人被起诉的话,首先你要弄清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新贷还旧贷的问题,以及你提供的担保是什么类型的担保。
    查清后,一般来说担保人当时所担保的都是连带责任,那么,在被担保人无能力还贷时,你有还贷的义务。
    等你向担保公司偿还后,可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若起诉借款人,也就是被担保人胜诉后,可申请执行,但你提到借款人现有房产已有抵押,那么,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于你的债权的,所以即使拍卖该房产,所拍卖的价款也优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若有剩余,再偿还你的债权。
  • 借款中担保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amp;quot;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mp;quot;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借款中担保的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