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4年工作出差发生车祸,对方全责但逃逸,做了工伤证明,08年工作时间在单位心脏不适送往医院,诊断为冠心病糖尿病,经抢救心脏安了四根支架,长年服药,单位支付了药费但有些费用常年从工资中扣除,2018年一月23日晚十一点半心脏不适送往医院抢救,24日凌晨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冠心病,找单位办理赔偿问题,单位不愿按照工伤死亡赔偿,称因为08年的那次病发没有办理工伤,并且在第一次车祸办理工伤证明时单位是按照企业的角度去办理的(2018年死亡后反复找单位协商才得知此事),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一切工伤赔偿应该是按照公务员性质进行赔偿的,现寻求帮助,希望给予专业意见及解决办法,谢谢!

工伤索赔
2019-08-01 17:1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确定死因的,应当尸检。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对死亡原因进行确定。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死亡诊断证明情形之下,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不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不能对是否属于视同工伤进行定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车祸住院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n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劳务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劳动部门先进行工亡认定.认定为工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果涉及抢救的还有抢救费用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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