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刘某是公司职员间公司附近商店晚上通常是绿员工直受他认为女同志好对付,想去弄点东西来。刘某觉得自己一个人去。不行就找到隔壁同事李某。让其给他望风,李某不愿去,在刘某的威胁下。方才同意前往,某夜,李某负责在商店外望风,刘某进入商店,搬起一台电视机,价值5000元正想离开。进屋内有值班人员睡觉,刘某以为该值班人员是女员工,于是起了奸淫邪念,放下电视朝里屋的床边摸去刘某有著床上人的胳膊预示其就范。床上的人拼命挣扎并伴有男生大声呼叫原来值班的是商店男老板刘某趁机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牛某班电视机的行为是属于什么行为?刘某和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8-01 17:47: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杀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入室盗窃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量刑,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的,不构成犯罪。
      
    2、如果已满十六周岁,且盗窃数额较大,或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因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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