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一下一家烤肉店在各地开了很多店铺有直营有加盟他只在43类注册了商标“ABC”,我在35类注册了“ABC”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对方在开展业务是否侵犯了我的商标权益,是否可以索赔

商标
2019-08-02 20:5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 商标注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 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应该从侵权的认定和表现内容上改正,不做侵权的行为,有意识到侵权则第一个反应就是停止此项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做一下几种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要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才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要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在其允许下才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3、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停止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停止继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改正和停止,包括:
      
    1、停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的使用,停止误导公众的;
      
    2、停止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活动;
      
    3、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使用;
      
    4、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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