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是在街道工作的司机,干了7年多了,09年2月入职,现在不干了,还没交辞职报告,我想咨询下,我现在拿的是南京最低工资1600多,但是扣完保险我只能拿到1400左右,这个合法吗?是不是应该拿到手就1600多啊,还有就是我们加班14年前是5块一小时,现在是10块一小时,这个合法吗?法定节假日是180一天,普通双休是90一天,这个也合法吗?我现在想要补偿,可以吗?需要什么东西啥的啊?

2019-08-03 14:34: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如果加班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协商讨要加班工资,如果没有结果,劳动者就可以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节假日3倍)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休息日2倍)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工作日
    1.5倍)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的长假中,并不是所有的假日都是法定节假日,比如国庆节,只有10月1日至3日,这三天是法定的节假日,其余的4天,是正常周末调休的,这4天,如果单位不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安排补休的,仅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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