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妈两年前经她的老师担保用房产证向第三方给她老师的同事代了10万元.至今两年了,代款人只还了半年利息,至今都是我妈妈在还利息.本金一分钱都没付.现我妈妈起诉法院,判代款人及担保人每月每人还我妈妈2000元.现已两个月,只担保人还了4000元,代款人以无业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拒不付款..现担保人和代款人各自只有一套房产,没有其它资本.一年前我妈妈现在得了癌症,现所有的钱都拿来看病了.已经判决生效的诉讼,没有钱就可以不付款了吗??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2019-08-03 14:47: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银行卡里面的钱,不管多少,都是有利息的。
    2、如果存的是定期,存款就按照银行的利率来给用户来计算利息。
    3、如果是活期的存款,也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活期的利息要比定期的少很多。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权但无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类型有四类:

      
    1、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2、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

      
    3、在单位以低价位租赁的公房;

      
    4、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上述财产时,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共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判决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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