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为独生女(夫妻双方单方独生),不能自然生育,如果先领养一个小孩,随后再做IVF所得之小孩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条例?

2019-08-03 14:49: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一要依法抱养,二不再生育,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
  • 收养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第六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第七条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九条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污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50%,并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应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夫妻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协助执行: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负责协助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协助执行。  
    (四)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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