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厨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们餐厅实行综合工时制度,老板规定每天工作九个小时,扣一个小时吃饭时间,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实行综合工时是不是需要审批,我怀疑我们餐厅没有审批,怎么查询有没有审批呢,没通过审批是不是违法?另外我在这工作六个月了,社保少缴了,能不能以此为理由自动离职,并要求赔偿,如果可以的话怎么办理?谢谢您!
其它
2019-08-03 18:20: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1、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立即走,就要与公司协商,经得公司同意。
3、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等),你以此为由离职,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
,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可以直接劳动
仲裁
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没交的问题,建议去
劳动监察
大队投诉,现在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
社会保险中对于死亡的赔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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