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长春大成员工,在企业竞聘的时候,说分家属楼,连续工作15年后归自己,并签的合同,后来单位单方面取消合同,有签一个合约,说有永久性居住区。单位当初分房的时候,收取35000元抵押金,现在我已经在我单位工作连续15年。因单位运营不善,单位效益不好,我想辞职,但是单位又单方面违约,要收回家属楼,还有扣折旧费,我想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2019-08-03 18:3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根据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永久性合同其实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二、永久性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对员工制定符合违纪或违法的辞退(解除)规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布(如工会代表大会等),同样也是可以辞退的;
    三、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有12种。如在合同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是本企业工龄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小于半年的按半个月。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四、如果是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达到有关辞退的规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没有任何补偿。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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