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丈夫在外借款用于他的生意投资,我部分债务由我做担保人的,但借得的钱去向我一概不知,现我还能与他做一份有法律效应债务协议,这些债务要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我不公平。

2019-08-03 19:20: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你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关于离婚,为你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离婚的方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建议你向律师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的,建议你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也包括对方有过错,比如你描述的,对方有家暴,如报警记录回执、医院诊断证明等。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可以看出,如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担保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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