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的小区在北京北三环,原来是回迁居民和各单位职工构成,后逐渐变为自购公房出售后变为商品房,我是07年购房,当时做交接的时候去了物业,原房主补齐了拖欠的卫生费和垃圾清运费,没有物业费用,我们也特别强调问了有没有物业费?管理人员说没有,但是从2015年前后开始,物业多次追缴物业费,所有人要从购买房子开始补交物业费,就是从新房本下发之日起补交,很多人一直没交,今年年底开始办2018年停车手续,如果不补交物业费用就不给办停车手续,而且如果带的钱不够就先从买房之日起开始算,能交多少先交多少,而且不开发票,没有公示,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