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有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xx聊天记录,名字,电话号码全部发在微博上,这个属于侵权行为吗?我要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9-08-04 09:34: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 的意图,正好和表意行为相对应。
    “表意行为”之表意,是指把你的内心意思以言语等方式表达出来,与当方双方严格来说没什么关联,比如一个人向你发出了购买某物的要约。是单方行为,但却是表意行为。
  •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

    1. 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 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 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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