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用了一家叫xx的分期付款,从中贷款8000他们没说清要分30个月还,每月要还690,我哥还了三个月之后我就让他停止还了,我说利息太高了…结果现在每还了他们说要告我哥

2019-08-04 11:43: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原告人仅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此转账是原告偿还自己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关于私人借贷利息都很高吗,一般规定是多少请参考!
  • 分期付款合同和口头约定不一致的,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具体情形,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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