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个人名下买的房子,已出租出去了,有租赁协议,这房买的时侯是我母亲拿的现金付款,没有汇款凭证,合同上写的产权人是我个人,现有购房合同和缴取暖费等杂费票据,由于开发商原因,房照几年之内都办不下来,现在一直没有房产证,只有一张购房合同,我的问题是,还有一个月我要领结婚证了,现在我个人婚前的房子房照还没下来,想咨询律师防止以后婚变,是否需要婚前个人房产公正?听说办结婚证时他们会问是否有个人财产,那个是否有法律效力?怎么做是最有利于我这一方?

票据纠纷
2019-08-04 13:51: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同居分手后赠与财产如何处理是否属于被赠与方个人财产?基于一方的自愿赠与而取得财产的,符合《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并且依据该法第87条,赠与的财产如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同居一定要明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许可,在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没有育证据和证据不足时,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 关于没有办理结婚证的财产分割: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首先,要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这是两样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是自己身份的证明。这也是为了防止那些办假结婚证的人有机可乘。
    其次,要提供婚姻情况的说明。这样的说明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出具。
    还要提供结婚双方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以及没有间接血缘关系这样的证明,如果你的对象有过婚史,那么就需要带着离婚证,或者是有效的判决证明来进行登记。
    最后,可以带上照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