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厂里的宿舍被打了双方都有伤当时我没报警,想让厂里解决,可对方却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后说让双方去医院验伤在去做笔录,对方也就脸上抓破了的皮,而我当是看起来比较严重,脸上抓伤全身都被打了,整个身上麻木,还是被120用单架抬下楼的,在医院做了个全身检查还住了院,检查结果说是没事,可当天晚上我问了我的厂里主管,说厂里怎样处理这事的,我主管说这是你们双方打架,厂里不管也不会陪什么医药费用,说让我们双方解决,派出所解决,对方又不讲理,我现在该怎么办办,

2019-08-04 16:3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打架造成轻伤,已进行法医鉴定,如果对鉴定部分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医疗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
    (五)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1日施行)第四条医疗费用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从上述法律、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上看,医疗费的赔偿应以实际的医疗费用开支为据予以赔偿已十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的赔偿也是根据实际所用医疗费用来计算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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