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朋友过生日,因朋友醉酒掉进水里,另一当事人用手机拍视屏,儿子朋友与其商量把视屏删了,商量无果的情况下用拳头打了另一当事人,然后结账的时候被当事人用刀砍了三刀,儿子他们看到了,拦下了持刀伤人的另一个当事人,并打电话报了警,中间去录口供,然后让签个字,说寻事滋事,要拘留,请问合乎其罪名吗?真的拘留,得几天,真的很冤

2019-08-04 18:10: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持刀伤人案件之中,刀为凶器,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罪名较多。
    2、按照刑法2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主观目的,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或犯罪后果未能实现,为故意杀人未遂,按照既遂的量刑合议庭会对此适当从轻。
  • 持刀伤人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赔偿的责任。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未伤人,抢劫1000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 以故意伤害罪判罚,具体判罚的需要看具体的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故意伤人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