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事业单位水库管理站聘用人员。我在水库已连续工作超过10年,2005年水库经营体质改制时买断工龄,市水利局回聘留用至今。期间2008年水管体制改革时水库管理站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因我买断工龄却不予编制,现今仍为聘用人员且未签订聘用合同,工资不足1000元。现在同岗位事业工资已达2700多元,我想知道按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属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水利局按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对2008年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今我和事业工资的差额可否要求补足?可否要求水利局支付我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如果我继续在这工作,我的工资待遇应按什么标准计算?以前的工资如何补足?我应如何依法维护我的权益?

谢谢!盼复!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4 19:1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 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待遇发生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
    “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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