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企业员工,2002年被鉴定有尘肺七级职业病,至今企业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请问企业应该给我有哪些经济补偿?

2019-08-04 19:57: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业病鉴定应该去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 诊断机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附:职业病鉴定提醒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 劳动仲裁不会影响到您后续找工作的!员工与单位间存在纠纷是很常见的,这并不会影响到员工后续的职业发展的!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员工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的。
    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发生争议,或者因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劳动纠纷,争议较大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就要确定劳动仲裁的流程。
    实际中,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按照以下流程: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被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在开庭的五日前,会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注意,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会被撤诉自理,被申请人会被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反之,仲裁庭会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会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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