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一家企业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企业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可以在新三板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退还转让款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8%,目前合同还未到期,但发现该企业业务冷清,本人想提前终止该协议,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请问,我可以要回之前投资的钱加对应的利息?

股权
2019-08-04 20:01: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
    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
    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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