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工厂的普通员工,在今年5月5号,被放在铁架子上的耐火砖砸伤了左脚第三趾骨裂,(耐火砖自己脱落砸伤的我)当时去看的时候,大夫说骨裂手术不了,就得养,别的没招,当时没有办住院。糊点药就回家养了,然后昨天去复查片子显示我的骨裂部分以长好,但是我的脚还是疼,我问了大夫,大夫说要不疼得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今天厂子叫我签复工的单子,我没签,我觉得我的脚,现在的恢复,我干不了活,我的活需要一直站立着,而且需要负重搬砖,我现在de脚走路20分钟以上就发胀痛的感觉。这工作一站站好几个小时,我觉得我干不了活,我可以申请继续休息吗?我每个月的工资是基本工资1600+岗务工资300+我还有一个工作输表的工资200+绩效能100来块钱,现在公司只给我开基本工资1600合理不?如果我现在不干了,我能要赔偿吗?

其它
2019-08-05 07:55: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用降底绩效工资的方法,胁迫让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写辞职书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清欠办投诉,责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以按照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处理。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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