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8年初在邢台市桥西区滨江苑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该小区原是6路车总站。2009年10月份把钱全部付清了(分四次交钱),但是该售楼处只给开了一张收据,不给开发票,理由是集资房,房产证由他们代办,我们只要把办房产证的钱给他们就可以了,但是我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要发票,请问他们不给开发票是否合法,我怎么样才能要到发票呢?

消费者维权
2019-08-05 10:57: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者应依法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消费者取得发票,既能取得维护合法权益的凭证,又能监督商家依法纳税,履行公民义务,行使合法权利。
  •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 住房公积金领取的应注意事项: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合同约定全部付清房款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一手商品房的付款日早于合同备案日的,以合同备案日作为时间起点;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时间作为起点。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按期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4)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
  • 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一种方式,公积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
      
    (一)购买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离休、退休;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出境定居;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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