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过户,但甲乙双方签过房屋,土地,山林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有见证人,甲方反悔或者抬价,乙方有权拒绝吗?另乙方已在买卖房内居住十年,并有简单修缮。

风险投资
2019-08-05 14:35: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律师见证的目标有二:一是当事人行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等情形,为此律师要同当事人面谈并查阅、核实各类材料原件;二是当事人行为要合法,不存在违法或规避法律之情形,为此律师要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既真实又合法的,律师才会出具律师见证书。
  • 合同自当事人达成意合签字即生效。虽然未付房租和定金也属于合同成就,签订合同后一方反悔(在相对方不同意撤销合同时)即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无法解除合同。
    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出租人坚持,仍然可以依法请求承租人履行合同。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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