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某月,我和我丈夫在结婚登记当天向我姐借款2万元,有我们二人共同打的借条为证,16个月后,丈夫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有房产一套,这套房子是我两登记前丈夫夫和他前妻贷款买的,贷款目前还余8万左右没有还清。登记后我两一直在还房贷。出事后,我姐向法院起诉,请求1、我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另外三个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1、我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供财产不足偿还部分,用我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因结婚时间短(一年多点),共同财产很少。而且外面还有很多其它债务,我是打工族,丈夫一直没有收入,只有一套房子可以变卖来还债。请问这样的判决结果公正吗?

2019-08-06 11:12: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已经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且法院已经立案,作为原告来讲,是不需要再重新写起诉状的,只需要在庭审时,直接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就可以了。
  •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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