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父亲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在离公司大约五分钟路段发生车祸,交警判轿车司机主责我父亲次责!我父亲腰部受伤不能动弹,各种检查做完医生说没事,脚跟部位骨头有裂纹,住院半个月脚消肿了打完石膏就出院了!我给我父亲买的意外伤害险,公司也买的意外险,加上司机的是三个保险,请问这三个保险都能报销吗?还有就是这种情况是不是工伤?是工伤的话公司应该怎样赔偿?谢谢律师!

工伤索赔
2019-08-06 15:0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意外险怎么报销?意外险的报销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而受伤致残,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门诊或者住院案例、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以及伤残级别的鉴定材料;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遭遇意外伤害而住院,那么除了需要提供上述的前两种证明材料之外,被保险人还需要提供门诊或者住院费用收据的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在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保险公司门店进行索赔的办理。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相关的材料之后,一般都会在十天以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具体的保险流程保险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填写相关的材料,工伤待遇的报销也是有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填写好相关的资料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办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了解,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回复为准,或者可以拨打12333热线咨询。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款、第
    (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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